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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故事】为什么枪毙黄克功——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大字号

  193710月,延安发生了一起轰动一时的刑事案件——“黄克功枪杀刘茜案”。

  黄克功,1927年参加革命,1930年参加红军,同年入党,在井冈山斗争、中央苏区历次反“围剿”以及红军长征中屡有战功,特别是在红军二渡赤水的娄山关之战中立有大功。中央红军到达陕北后,黄克功进入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后作为优秀分子留校任学员第六队队长。在抗大期间,他和一位名叫刘茜的女子相识相恋。随着两人交往不断深入,刘茜发现二人在生活情趣、习惯爱好等方面相差甚远,不愿意继续交往,但黄克功却深陷其中无法自拔。1937105日傍晚,黄克功携带手枪,约刘茜作最后谈话,逼婚失败后将其枪杀。

  此案在延安乃至全国引起轰动。如何处置曾经屡立战功的黄克功,给进驻延安不久的中共中央和刚刚成立的边区政府带来了考验。鉴于黄克功案的影响,中央决定在延安进行大讨论,广泛听取民众意见。

  关于此案,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黄克功逼婚不成将刘茜杀害,应该处以极刑;二是认为他对革命有功,应该给予宽恕,减轻刑罚,让其在前线将功补过。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理院长、该案审判长雷经天认为,中国共产党有铁的纪律,应当依法对黄克功处以极刑,不能徇情,于是给毛泽东写信报告案情以及自己的处理意见。与此同时,毛泽东也收到了黄克功的求情信,请求“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

  在此背景下,毛泽东复信雷经天,表示支持法院判决,并要求他在公审大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宣读这封信的内容。信中写道:“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并强调“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戒”。最终,法庭宣判黄克功故意杀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纪律规矩面前没有特权。黄克功案从案发到侦破、判决并执行,总共只用了一周时间,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严肃法纪、严惩党内腐化堕落分子的坚定决心。该案处理公正无私、执法如山,得到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拥护,受到当时社会各界广泛赞誉。

  全面抗战时期,我们党尽管还只是在抗日根据地进行局部执政,但丝毫没有放松对贪污腐败和违法犯罪分子的严厉惩处:除黄克功逼婚杀人被判处死刑之外,曾经的战斗英雄肖玉璧贪污受贿、倒卖边区物资被判处死刑,参加过五次反“围剿”的刘振球拿公款购买私人奢侈品被开除党籍……正是通过对违纪违法分子的严肃惩治,教育警示了广大党员,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保持了党组织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陕甘宁边区政府自成立后始终把严明纪律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文件,彰显不断加强纪律建设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1938年,边区政府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惩治贪污暂行条例》规定了可以贪污罪论处的10种行为;1939年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对贪污罪根据数目多少及影响大小作出处置规定;194151日批准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明确规定,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1943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规定政务人员应“公正廉洁,奉公守法”……经过数年努力,以延安为中心的陕甘宁边区政府,被国际友人、各界民主人士评价为“中国最廉洁的政府”。

  毛泽东曾形象地指出,“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宁论共产党的纪律说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从严管党治党,始终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无论处在哪个历史阶段,我们党都始终坚持严明纪律、利剑高悬,坚决清除一切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对党内一切消极腐败现象认真查处、严肃执纪,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存在”“各级党组织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只有纪律严明,才能保证党的思想、意志和行动的统一,才能使党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和战斗力,才能保证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落实落地,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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